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案件,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疑義
- 標籤: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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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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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10-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新事字第109702203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10-1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241號 |
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案件,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疑義
主旨:函轉本府地政局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就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案件,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依本府地政局109年9月30日北市地測字第1096025209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