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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疑義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2-03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196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04號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疑義1案,復請查照。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中心110年1月4日北市私大園字第11001040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規定:「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來函稱「各居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同樓層另任一居室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1節,與上開規定第2項「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規定有別,其各區劃樓地板面積應依第99條之1第2項規定檢討,先予敘明。

三、另依上開第1項規定分隔之2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得以同一走廊連接至同一座安全梯,如為依同編第95條規定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並應符合第95條第2項「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93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之規定;至建築技術規則尚無「兩方向連接安全梯」之規定,縱同編第241條第1項規定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其「二方向避難原則」即以同編第95條第2項「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93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控制,本署100年4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1002906950號函(如附件)業釋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