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關於建築物未達設置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若擬依緊急昇降機設置標準自行設置者,其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及排煙室所占面積,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免計容積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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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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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9-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13612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9-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268號 |
函轉內政部「關於建築物未達設置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若擬依緊急昇降機設置標準自行設置者,其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及排煙室所占面積,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免計容積事宜」乙案(如附件),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99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15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編第12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86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