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相關規定及寬頻化政策目標
- 標籤:電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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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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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3-08 |
發文字號 | 通傳基礎決字第10763004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869號 |
為持續推動建築物「光纖入戶」政策,請協助宣導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相關規定及寬頻化政策目標,敬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一、為持續推動行政院核定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光纖入戶政策,以滿足民眾寬頻上網之需求,本會業將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建造時必備電信線路之一,據以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寬頻化。
二、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第3項規定(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589&law_sn=867&sn_f=2450),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或『辦公、服務類』等之新建建築物,應設置光纜相關設施。
三、另為配合該政策之目標,復修正發布「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 sn=3600&law sn=1279&sn_f=2547),將光纖相關設計、施工及測試技術列入規範。
四、新建建築物屬上開需引進光纜者,起造人應依規定,規劃設置相關光纜設備及其空間,並於申報開工前,將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圖說送本會審查、設置完成後送本會審驗(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審驗業務,本會已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辦理)。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
五、落實及完備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之政策目標,將保障民眾通訊傳播品質,進而促進我國光纖網路到戶普及發展,亦是建構數位生活及智慧建築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