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戶數變更申請書及建築師簽證表」及「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戶數變更申請書、建築師簽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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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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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10-2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0809439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10-2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10號 |
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戶數變更申請書及建築師簽證表」及「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戶數變更申請書、建築師簽證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 貴會會員知照。
一、為配合本府100年9月23日府法三字第100332992號令公布「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及第2項規定:「前項之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爰修正旨揭表格。
二、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增編戶數」者,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0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21號。
四、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