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政局回覆建管處108年1月2日召開研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市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事宜
- 標籤:危老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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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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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2-1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168825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2-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24號 |
函轉有關本府財政局回覆本處108年1月2日召開研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執行解決對策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依本處108年1月2日研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執行解決對策會議會議紀錄及本府財政局108年1月24日北市財管字第1083016330號函辦理。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財管字第1083016330號
主旨:
有關貴處檢送108年1月2日召開研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執行解決對策會議會議紀錄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月17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160541號函。
二、有關本次會議紀錄結論二,公有土地參與危老議題,請本局研議市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小於150平方公尺是否得於出售程序前出具原則同意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函文,以利市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一節,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未排除公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計畫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爰本局出具同意書前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本市議會同意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未完成處分程序前,尚無法出具原則同意參與危老重建計畫之相關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