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等4案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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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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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5-02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26633630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5-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39號 |
函轉本府102年5月2日府都建字第10266336300號令,修正「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等4案行政規則,請 查照。
一、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機關正名,修正4案行政規則如附表,並修正表列「臺北市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設置態樣及處理基準」第參點內容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為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二、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1號,彙編歸類目錄第十組編號第006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