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文化資產周邊公私營建工程相關程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1-22
發文字號 北市都設字第109300582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1-2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10號

有關文化資產周邊公私營建工程相關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109年1月10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93010102號函。
二、有關本市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之法源及其範疇,本局前以109年1月2日北市都設字第1083126055號函復(諒達)在案。依「臺北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古蹟周邊公私營建工程非屬本市都審範疇,無須辦理都審程序。
三、另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文資法)第38條係明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於都審時之程序及應審查項目,並未規範古蹟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應辦理都審程序。有關文資法第38條是否得作為要求申設單位提送都審程序之依據,請貴局向主管機關釐清。
四、綜上,文資法第34條審查之古蹟周邊公私營建工程後續應提送都審程序一節,因涉及增加人民義務負擔,應於法有據,爰請貴局釐清相關法源依據後,始得據憑辦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