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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檢具「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申請外籍營造工相關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5-02-07
發文字號 府授都新字第114600931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516號

主旨:有關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檢具「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向本府申請外籍營造工相關處理方式,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與轄屬專業機構及成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43條第1項及勞動部110年4月30日勞動發字第11005062831號令及勞動部 113年11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令辦理。

二、查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0月28日國署更字第1130108031號函釋說明(略以):「……二、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業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如涉有前開事項之變更,即應依本條例第32條及第34條之規定辦理變更......本條例第75條及第76條亦明定監督及管理機制……。」,及113年12月3日國署更字第1130122204號函釋說明:「...…應辦理變更計畫之時點法無明文,請貴府衡酌實際推動需要依受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作業處理原則秉權責卓處……」,先予敘明。

三、綜上,本府受理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檢具旨揭工期證明申請外籍營造工,其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通案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 依事業計畫書所載之工程金額達二億元以上、施工期間達一年六個月以上者,始得向本府申請外籍營造工。

(二) 工期證明所載工程金額不得逾事業計畫所載之營建費用;工期證明期間則係以事業計畫實施進度所載之施工期間起訖日範圍內,始得核發。

(三) 又倘工期證明所載工程金額逾事業計畫所載之營建費用金額,或工期起訖日非位於事業計畫實施進度所載之施工期間起訖日範圍內,則須辦理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四) 而前述變更內容因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得採簡化程序辦理之變更項目,故應屬完整變更,至申請變更時點部分,至遲應於申請外籍營造工工期證明時一併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並於同意實施者申請外籍營造工工期證明函文,一併函知實施者應修正變更案之營建費用或實施進度,以落實本府監督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