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本市都發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有關建築期限增加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673052號
發文字號 2020-04-2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618號

函轉本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

有關建築期限之增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發布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期間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但已適用105年9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0534937600號令者,應扣除1年。

二、依前開規定增加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