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都發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有關建築期限增加事宜」
- 標籤: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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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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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673052號 |
發文字號 | 2020-04-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618號 |
函轉本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
有關建築期限之增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發布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期間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但已適用105年9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0534937600號令者,應扣除1年。
二、依前開規定增加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