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新莊老街」為「臺北縣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書」第十七條規定應先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照之地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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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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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4-27 |
發文字號 | 北府城設字第099034289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4-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24號 |
檢送 本縣「新莊老街」為「臺北縣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書」第十七條規定應先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照之地區公告乙份,請 查照。
依據旨述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先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照之地區及其第九款略以:…經臺北縣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或工程,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