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內政部營建署函「室內靶場之靶道是否需檢討自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規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12-28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27849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09號

主旨:
室內靶場之靶道是否需檢討自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規定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111年11月30日文建字第11111300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規定:「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射擊訓練靶場之靶道若為人員應淨空之範圍,即不具居室之性質,自無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第2款檢討步行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