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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時請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防火門窗、防火捲門、防火閘門等)及位置數量與圖說是否相符,並檢視建条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9-01-04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21154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0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59號

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監造時請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防火門窗、防火捲門、防火閘門等)及位置數量與圖說是否相符,並檢視建条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是否相符,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建築法第60條規定辦理。

二、按「三十一、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三十二、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内,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1款、第32款及第45款已分別明訂,又設備應具有之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同規則已有明定。

三、高寬尺寸在3公尺乘以3公尺以下的建築用防火門,係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檢驗防火建材,請檢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發給驗證登錄證書;至非屬經濟部應施檢驗之「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及空調系統用「防火閘門」之防火性能或遮煙性能,請檢視本部核發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之證明文件是否相符,並於監造時,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及位置與圖說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