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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範圍內「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5-02-06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0338834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02-0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17號

有關本市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範圍內「第三種商業區(特)(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原屬商業用地)」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查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於67年擬定,原為地區整體管制,區內之商業用地及住宅用地均採正面表列方式僅限下列建築物之使用:

  1. 多戶住宅
  2. 社區教育設施
  3. 社區遊憩設施
  4. 社區衛生及福利設施
  5. 社區安全設施
  6. 公用事業設施
  7. 公務機關
  8. 文教設施
  9. 日用品零售或日常服務業。

惟該特定專用區內部分土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後經本府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實施「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以下簡稱84年商業區通檢)檢討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住宅用地復於93年12月10日府都規字第093227526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國父紀念館周圍特定專用區內住宅用地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特)、第四種住宅區(特)、工業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刑事警察局、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中心使用)及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內檢討放寬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除所規定不允許使用項目外,其餘放寬比照第四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是故,第三種商業區(特)(原屬住宅用地)於回饋前得除不允許使用項目外,餘比照第四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檢討。惟第三種商業區(特)(原屬商業用地)如依商業區通盤檢討規定,除67年所正面表列之使用項目外均應回饋。

二、爰經考量商業區通盤檢討第二種商業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免回饋之規劃原意,且附近住宅用地亦均已檢討變更準用毗鄰第四、四之一種住宅區,又參酌其臨近街廓於84年商業區通檢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原屬第二種商業區)。故旨揭土地「第三種商業區(特)(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原屬商業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除不得為1.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之(四)煤氣、天然氣整壓站、(十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2.第二十七組(十四)機車修理、(十五)汽車保養及洗車。3.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建築。4.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5.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等使用項目外,餘比照「第三種商業區(特)(原屬第二種商業區)」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