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檢核土地利用潛力之辦理方式
- 標籤: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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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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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5-05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綜字第114303054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10號 |
主旨:有關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檢核土地利用潛力之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受基地不得位於位於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或很低之地區。
二、經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4年4月25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43009165號函復已無「土地利用潛力」或類此圖資可供使用,故接受基地條件暫無須依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檢核,惟仍須符合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7條其他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