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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6-08-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15614666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204號

主旨:函轉總統115年7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公布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