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修正發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自111年7月1日施行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2-03-15
發文字號 府授消預字第111010903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055號

主旨: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業經內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11年3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號、經能字第11104600850號令定自111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1年3月10日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2號函辦理。

二、有關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