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其建築物自建築完成持續存在事實之認定標準比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規定辦理
- 標籤:都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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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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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6-10-13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174533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183號 |
主旨:有關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其建築物自建築完成持續存在事實之認定標準比照本局111年9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68067號函規定辦理,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