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4
- 標籤: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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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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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7-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495268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7-1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61號 |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6月28日農企字第1060012754A號令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4資料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貴會會員。
一、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06年7月5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2590400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6月28日農企字第1060012754D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5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8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