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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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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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7-24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43090620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7-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35號 |
訂定「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並自104年8月12日起實施。另停止適用本府101年9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131767100號公告「『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並自104年8月12日起生效,請查照。
旨揭基準及停止適用之公告,業經本府104年7月24日府都新字第10430906200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