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決議事項」
- 標籤: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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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桃園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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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7-29 |
發文字號 | 府城景字第1030175145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8-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18號 |
檢送修訂「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決議事項」1份,敬請公告周知,請 查照。
一、有關旨揭共同決議事項,由設計單位自行製作檢核表檢核並簽名蓋章後,併同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申請提會審議。
二、本縣都市設計審議申請除依相關法令及都市設計審議管制要點(準則、原則)檢討外,應依本共同決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