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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

發文單位 2021-06-28
發文日期 營署建管字第1101120619號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4項略以,事業包含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前項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2月23日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依該準則規定,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營造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已採取下列管理措施者,認定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一)配置專人辦理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二)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並覈實申報廢棄物實際清理情形。

(三)委託清理前,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分類及貯存廢棄物。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委託清理其廢棄物,簽訂書面契約時,核對確認下列事項:

1、受託者依法取得清理該類廢棄物之資格;如為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應於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載明該再利用廢棄物種類。

2、契約載明受託者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格式如附表一)。

3、委託清理附表二廢棄物(包含廢木材混合物D-07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廢塑膠混合物D-0299等)時,契約載明受託者應配合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情形。

(五)發現受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未依說明二、(四)2、規定,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

2、未依說明二、(四)3、規定,配合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情形。

3、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車輛與契約不符。

4、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於110年3月18日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增訂受處罰者屬上市或上櫃事業,就其應處罰鍰額度得加重10倍至20倍,另針對實務屢見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考量其對環境生態所生負面影響及危害甚鉅,於該準則附表二及三中增列新近易遭非法棄置之廢棄物種類及違規態樣,包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提高應處罰鍰計算,藉此嚇阻不法行為。本部業於110年3月2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5233號函轉該準則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相關條文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90)。

四、檢附「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及其附表,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