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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有關山坡地供水計畫書審查規定及流程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日期 2014-08-29
發文字號 北市水技字第103316965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4-08-2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57號

本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有關山坡地供水計畫書審查規定及流程表,業經修訂並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請 貴會轉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本處依自來水法第50條及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5條辦理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及山坡地供水計畫書審查作業。依目前圖審作業規定,申請人應附文件含申請表、建造執照副本圖或供水計畫書複審時附雜項執照副本圖(山坡地社區蓄水池設計圖)等。

二、惟部分山坡地社區開發業者,於提送供水計畫書審查同時,業已取得建築執照,為免申辦蓄水池雜項執照影響建築施工期程,盼能先核准供水計畫書,並願切結承諾自行依建築法規辦理。惟以往因礙於現行規定,均不予同意。

三、本處為提昇審圖作業時效及考量便民成效。未來山坡地供水計畫書送審,位於基地外之蓄水池,除需符合自來水法61-1條相關規定外,設計建築師等並應就其專業及職責,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辦。本處不再將雜項執照列為審查要件,惟於核發合格函時,加註開發基地及蓄水池地號副知建管機關,並述明「蓄水池應符合建築法規,並請逕洽建築主管機關辦理」,以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