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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3項規定挑空部分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涉及樓地板面積、裝修材料、區劃範圍使用等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11-2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4990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11-2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730號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3項規定挑空部分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涉及樓地板面積、裝修材料、區劃範圍使用等疑義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6年9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及106年5月5號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函辦理。

二、依內政部106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60814830號函所釋,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3項第2款所稱「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係指被挑空連通之各樓層鄰接挑空範圍之樓地板、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合計樓地板面積15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未鄰接該挑空部分形成區劃分隔,該防火設備比照第79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但得不具遮煙性能。另同編第83條規定「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79條之2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是如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之挑空,所跨樓層包含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仍應符合第83條之規定。

三、至於原有合法建築物涉有類此之設置情形者,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請納入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中一併要求檢討改善。

四、本案納入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09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8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