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於該等作業完成並經機關核可後,先行給付該部分一定比率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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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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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6-26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70019543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7-0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33號 |
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於該等作業完成並經機關核可後,先行給付該部分一定比率之費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邇來接獲技術服務相關公會反映,旨揭作業事項完成時廠商多已先支付複委託廠商相關費用,機關如於規劃、設計工作完成後始給付此一費用,造成技術服務廠商成本負擔,不利於產業發展。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三、查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點第(四)款序文已載明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階段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事項,於該等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先給付90%費用(機關亦得於招標時載明給付比率),其餘費用於全案驗收後給付。爰機關辦理旨揭類型採購之招標時,請參照前開條文,就廠商辦理之複委託事項,於契約草案訂定合理給付價金條件,必要時,並配合檢視各期規劃、設計服務費付款比率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