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技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96-1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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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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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6-23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22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6-2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67號 |
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技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96-1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
轉知內政部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同編第96條第1款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