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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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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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1-28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140156532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784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業者,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經國土管理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一案,詳參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1月25日國署營字第114012819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