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技術規則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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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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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7-2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012962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7-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113號 |
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技術規則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函轉內政部函釋「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9年7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84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75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51號。
三、網路網址:https://db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