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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1-0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6121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071號

有關本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協助轉知相關所屬會員。

一、按本府前以106年3月13日府授都規字第10539291600號函公告「本市自助儲物空間之定義及商業區限制設置及其附條件規定」,該公告所指『自助儲物空間』係指「提供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櫃,儲物櫃之長寬不得大於3公尺,高度不得大於2.4公尺,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營利場所」;另經濟部於106年4月25日召開相關會議,於106年5月24日以經商字第1060241860號公告,並於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之「H03不動產買賣租賃業」新增細類「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非投幣式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空間,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行業。但從事倉儲業應歸入G801010倉儲業)細類」,先予敘明。

二、參酌本府及經濟部前揭公告資料,又「不動產買賣租賃業」之使用態樣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G類辦公、服務類,其新增細項「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定義內容則近似G-3類組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一般零售場所」,而與C類工業、倉儲類C-2類組之「倉庫(倉儲場)」有別,是有關經本市商業處認定為「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場所,若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認屬G-3類組之場所,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含500平方公尺),認屬C-2類組。請貴公會及團體協助向業者宣導,嗣後自助儲物空間業於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及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許可程序。

三、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7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6號。

四、網址:www.db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