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辦理程序」
- 標籤: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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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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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4-15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新字第104304714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4-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79號 |
為修正本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辦理程序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98年7月23日府都新字第09830923200號函續辦。
二、考量本府98年7月23日函檢附之流程圖已與實際作業不盡相符,為簡政便民、符合時宜及行政資訊透明化,修正說明如下:
(一)流程圖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前置作業流程,係供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瞭解辦理容積移轉前應先完成建築物修復及維護作業之義務。
(二)流程圖二:明定申請容積移轉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書面審查通過函復申請人後,除接受基地涉及都市設計審議者,應先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確認容積移轉額度外,依下列接受基地之類別,進行可移入容積數額之審查:
- 接受基地為都市更新案者,應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通過。
- 接受基地為一般建案者,依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授權幹事會審查通過。
- 申請人應於前項審查通過日起二個月內申請核發容積許可證明,本府並依前述申請順序核予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三)流程圖三:接受基地後續申請建照涉及調整基地範圍,須依下列各款規定申請變更接受基地範圍及換領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 接受基地範圍與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圍不一致時,申請人應重新提送書件辦理變更,並按申請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核算移入容積。
- 因法令規定、本府審議要求或畸零地合併等其他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致基地範圍不一致者,按原申請當時公告現值核算移入容積。 三、上開說明規定事項,自函文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