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發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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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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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9-10-2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8788378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09-10-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57號 |
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發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乙案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 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98年9月30日以會輻字第0980016635號函辦理。
二、 旨揭管理辦法請利用該網站(www.aec.gov.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或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查詢。
三、 本案納入本局9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73號。
四、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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