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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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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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1-10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70800499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1-2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70號 |
所報修正「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之1條文1案,准予核定,請查照。
一、依據貴府106年12月5日府建管字第10600908044號函及106年9月29日府建管字第1060078198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治條例第39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載「建築物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未明確界定其適用對象及範圍,亦未於修正說明欄說明,恐生爭議,建請爾後於修正該自治條例時酌予檢討敘明。如委託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時,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