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發布
- 標籤:廢棄物
- 瀏覽人次:1092
發文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日期 | 2017-05-12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34615E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6-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630號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2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61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因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項次調整,配合修正本標準第1條授權法源之項次,其餘規定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