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自費設置申請之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 標籤: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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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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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5-28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衛營字第104319453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6-0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530號 |
本處即日起修正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自費設置申請之變更設計作業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本府98年9月30日府授工衛字第09834261500號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辦理。
二、有關本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自費設置申請之變更設計作業程序修正前後說明如下:
(一)原程序:申請案件如涉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接入點位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施、管徑及位置、建築物變更事業用途、設計人、起造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人、監造人、承裝商及公共下水道未到達地區變更戶數(100戶)或使用人口數(500人)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或取消專用下水道者,應於申領使照前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本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審查程序。
(二)現修正為:申請案件如涉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接入點位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施、管徑及位置、建築物變更事業用途及公共下水道未到達地區變更戶數(100戶)或使用人口數(500人)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或取消專用下水道者,應於申領使照前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本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審查程序。
三、申請案件如僅涉及建築物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人、監造人及承裝商,須於竣工派驗時檢附所規定之切結書並經相關人用印(切結書範例如附件);惟辦理說明二第(二)項各項變更同時涉及「起造人」、「建築師」、「專業技師」及「承裝商」變更時,則應檢具相關資料併案辦理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