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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提列「改善計劃書」場所之改善期限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9-10-18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24675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10-2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497號

為本市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倘涉及提列「改善計劃書」之場所,其改善期限為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最長以九十日為限,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一、依內政部107年2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70802652號令修訂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旨揭改善期限依內政部修訂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略以):「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得予以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
三、至本市頒定之「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所規定之期限與前揭辦法不符一節,本處將另案辦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