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道路挖掘案件完工後10日修復期及核准結案後3年保固期間辦理路面修復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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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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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11-1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0385252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11-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48號 |
函轉有關道路挖掘案件完工後10日修復期及核准結案後3年保固期間辦理路面修復相關事宜,請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一、依據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0年11月7日北市工新挖字第10070093100號函辦理。
二、道路挖掘案件完工後因故未能於規定之10日修復期內完成路面修復時,或核准結案後3年保固期間內,因自主巡查發現路面有龜裂等情形需辦理路面修復者,須先洽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轄區分隊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後,始得延長修復期限或進場辦理路面修復。
三、道路挖事案件核准結案3年保固期間因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轄區分隊開立B單或自主巡查發展路面有龜裂等情形需辦理路面修復者,為避免因另案申請路登而延後辦理修復,造成民怨,僅須於施工告示牌上張貼原許可證(最近一次核發之許可證)及B單後,即可進行路面修復,無需再另案申請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