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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第三、四種住宅區、住宅加級地區及商一附條件允許作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之「限整幢建築物使用」認定執行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10-15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10013009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10-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965號

有關臺北市第三、四種住宅區、住宅加級地區及商一附條件允許作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之「限整幢建築物使用」認定執行

主旨:有關本市第三、四種住宅區、住宅加級地區及商一附條件允許作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之「限整幢建築物使用」認定執行ㄧ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7月27日營署都字第1100053118號書函辦理兼復貴事務所110年7月19日李建執字第1100719號函。
二、有關貴事務所針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後稱使用標準)允許使用條件涉及「限整幢建築物使用」,提出:「近聞台北市住宅區設置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對於整幢使用規定有放寬情形,其地面層以上結構可與其他建築物相連,此明顯違反整幢使用之規定...」一節,似對整幢認定有執行疑義,爰有澄清之必要。
三、查都市計畫為管制考量使用相容性,對住商混合之情形,視商業使用外部性,利用建築物區劃降低使用間之干擾,於使用標準以幢、棟、樓層等予以分類管制,既使用標準未就前開用語予以定義,自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爰使用標準涉及「幢」之認定執行,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四十二、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辦理。
四、另查91年3月13日本府(91)府法三字第09104007400號令訂定之使用標準增訂住宅加級地區及第一種商業區設置「第41組:一般旅館業」有關整幢使用之但書規定:「...但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並設置獨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經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之情形下,不在此限。」,已於106年1月20日本府(106)府法綜字第10534795900號令修正發布時刪除該但書條件,併予敘明。
五、本案副請各公會轉知會員知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