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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2-02-25
發文字號 新北工建字第1110370374號

主旨:
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以符建築法、技師法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二、另按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貴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三、再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赴現場實地查核。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9條規定:「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其簽證報告、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簽證報告並應載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號。」。

四、綜上,本局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以符建築法、技師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