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時,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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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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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新字第107214686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028號 |
檢送財政部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解釋令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時,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影本1份,請查照。
依內政部107年12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7009756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