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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2月21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12-1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3237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12-1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113號

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2月21日起生效

主旨:「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經本局以109年11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23032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2月21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091302J0021 ,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