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標籤: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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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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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9-2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10-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132號 |
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一、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本會鼓勵機關透過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於105年8月31日行政院第17次政策列管會議獲院長提示:「工程會提報推動最有利標之對策及具體作法,原則同意。……請工程會在實施1年後就其執行成效進行檢討。」
二、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應慎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公正客觀且操守良好之評選委員,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及參考「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第4點擇定符合採購需求之評選項目,透過簡報與詢答,確認投標廠商對採購案之瞭解程度及其履約能力,以確保工程品質及進度,並提升產業國內外之競爭力。
三、已公告招標之採購,得不適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檢送旨揭二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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