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決議事項」第2點規定 標籤:都市計畫 瀏覽人次:247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8-05-17 發文字號 府都設字第107011510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5-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00號 檢送修正「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共同決議事項」第2點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自107年4月19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07年4月19日107年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檔案 .pdf 府都設字第1070115109號函.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329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