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業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令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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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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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1-27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787632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769號 |
主旨:民國113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業經本局令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局114年11月27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787631號令辦理。
二、本案發布令已刊登於本府市府公報,並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