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適用疑義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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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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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8-25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8-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24號 |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適用疑義】解釋令,經臺北市政府100年8月25日以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令訂定發布。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之適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不」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即「不受」該條文前段(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或後段(商業區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但書規定之高度檢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