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年1月19日研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認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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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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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25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更字第1081016199號 |
檢送本部108年1月19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認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依據本部108年1月7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455161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研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認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伍、會議結論: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原建築容積」, 業於103年1月10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增訂第13條第2項後段規定予以明確定義,指更新地區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所稱「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規定」,依其規定意旨,係指扣除依申請都更案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並無疑義。
二、請作業單位將上開結論另函各有關機關及團體,並配合檢討本部88年8月12日台內營字第880745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