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定修正「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2條
- 標籤: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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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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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1-08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3081566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1-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24號 |
核定「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2條,如核定本,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3年12月18日府行法字第1030104154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本修正案貴府應依上開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始得發布施行。
三、惟依貴府上聞號函主旨所載:「『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2條條文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以府行法字第10301041540號令修正公布」,與上開建築法規定程序未合,本案請先撤銷上開發布令後,再依本部核定函重新發布,以符建築法規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