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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管理措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6-06-2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4302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6-2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073號

有關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管理措施,針對「增設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之認定方式及相關執行補充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局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100年7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4186700號函及105年2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039700號函續辦。

二、為遏止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不當裝修情事,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生活品質與共同利益,本市集合住宅申請裝修成多間套房及增設變更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案件,仍應依本局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三、依前開號函之相關執行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變更增設兩間(含)以上廁所、浴室……。」,係針對地面層以上各層屬同一直通樓梯連通區域內,申請裝修範圍於直下層投影範圍內其原核准用途供作住宅使用時,應就該重疊投影範圍之室內裝修,檢討是否有增設變更兩間(含)以上廁所、浴室。倘有,即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建築物「原核准用途」之認定,參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1B表)項次3之說明內容,係指依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立案證書或98年4月13日前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用途,以及前次核准室內裝修竣工圖說等資料檢討。

(三)有關將原核准浴廁隔間拆除,浴廁之污水、給水以及排水等管線及衛生設備(馬桶、浴缸)變動範圍,超出原核准範圍達1/2以上者之設置,視為增設變更認定。

四、本案納入本局105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40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4號。

五、網路網址: 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