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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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修正「臺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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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1-20 |
發文字號 | 北府工養一字第0981076528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1-2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84號 |
修正「臺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請 查照辦理。
一、98年6月3日修訂公布之「臺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執行土資場申設、營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管理相關業務迄今,在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及土資場設置管理之規定仍有諸多條多亟待修正或補充,以提供本府實際執行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之依據。
二、旨開要點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6點建築工程自行設置專用土資場申請檢附資料規定。
(二)修正第26點申請設置土資場初審、複審應檢附資料規定。
(三)修正第32點本府核准設置土資場乃為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本府得依職權保留行政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權規定。
(四)修正第38點申請設置土資場初審、複審應檢附資料規定。
(五)修正第43點本府核准設置混合物處理場乃為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本府得依職權保留行政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權規定。
三、檢附「臺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修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