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11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驗署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89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函件)1份,請 查照。 附件檔案 .pdf 營署建管字第1080073730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3960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