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涉及容積獎勵上限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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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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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17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規字第1080118768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2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78號 |
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涉及容積獎勵上限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及貴事務所108年1月17日(108)新北蘆洲民生段第10801171號函辦理。
二、有關施行細則第47條第5項規定(略以):「放射性污染建 築物、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與高氣離子鋼筋混 凝土建築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第五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查本府107年3月21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70457223號令公告發布之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係為配合本 市防災政策,避免重大災害發生,增進公共利益,爰該自治條例適用範圍之建築,符合前開條文訂定原意,得依上開施行細則第47條第5項規定,不受該條第1項之限制。
三、副本抄送相關公會組織,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知悉。